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理论考试 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2020-06-15 10:16:05 考试中心栏目管理员 665

第一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入场时未采集二代身份证信息、未取像拍照或采集指脉的;

(二)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本人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六)故意损坏考试系统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省建设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答案的;

(三)伪造相关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以拍照、笔记或其他形式将试题内容或答案带出考场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省建设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极其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应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应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其成绩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

    第六条 凡应考人员涉及本规定上述条款行为的,其所获取的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第七条 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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